修正「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五點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」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(三)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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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2-06-06 10:53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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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