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生活教育組長
張貼日期: 2022-03-04 10:17:20 點閱:365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10021830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:「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 罰及霸凌行為,造成身心之侵害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(體罰)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、隱匿通報案件之情,爰請貴校確實落實「教育基本法」規 定,並依「教師法」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 案件。